傅婉清律师亲办案例
酒后借车:无责乘车人仍需承担将车出借给醉酒人驾驶的赔偿责任
来源:傅婉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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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应谢某邀请外出饮酒,酒后,谢某将其骑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交由同样醉酒的李某驾驶,李某骑行该车(后载谢某)通过十字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无责任。因谢某向李某家属主张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李某家属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对于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争议焦点:1.在交通事故的诉讼完结之后,李某家属单独对于谢某提起诉讼,针对同一个事实引起的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2.谢某是否对于李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1.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一个事实可以引起多个法律结果。首先,本案的责任主体是同桌饮酒及借车的行为人而非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责任主体不同。其次,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在大范围上虽都是侵权责任关系,但是谢某违反的是饮酒借车产生的过错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作为李某的直系亲属,起诉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的诉求。且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李某的家属只是得到了部分的赔偿,本次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而在交通事故中,谢某只是因为其是乘客,对于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只是针对交通事故责任关系的认定,并不免除同桌饮酒借车产生的过错赔偿责任。2.谢某将车交由醉酒的李某驾驶,致使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于该死亡,出借车辆与交通事故都是死亡的原因之一:谢某明知李某醉酒,在未履行同桌饮酒的劝阻与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积极主动提供交通工具给予无证且醉酒的李某驾驶,其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可能性,对于李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判处谢某将车辆交由醉酒的李某驾驶,致使其在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交警认定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本案因“多因一果”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在生命权纠纷的诉讼主张内,谢某对于李某的意外死亡存在过错,酌情按照10%过错责任比例认定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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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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