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卢某因生意所需,向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6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此借款,被告留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65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接案感想:如果原告的证据材料中的借条的落款期与借款的支付日期相近,那么在起诉状中按照上述的内容去描述本案的“事实与理由”,基本不会存在争议。但是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支付借款的时间为2011年,而其所提供的被告签字的借条的落款时间却为2013年。中间所间隔的两年的时间差距,原告并未在起诉状中讲明。原告不可能在一次性支付被告65万元的款项后,再让被告两年后出具借条,那么这个关键的事实部分,就是我们本案的抗辩理由。
攻辩环节:在庭审的过程中,代理人以此为问向原告代理人提问,但是直至庭审开庭,原告代理人都未曾发现这个问题,并且先前也未就这个问题向原告询问过。故原告代理人边开庭边当场向其当事人发问,并且原原本本的将当事人所讲之话陈述到庭审中,记录到庭审笔录内。原告是这么陈述案件“事实”的:原本被告写的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后来到了2013年我怕这个借条的诉讼时效就过了,所以就让被告重新写了一张内容一模一样,然后落款时间改成2013年。2013年的这个借条是“等条”,2011年旧的那张借条我把原件还给了被告,然后自己现在手上有2011年借条的复印件与2013年借条的原件,事情大概是这样子的。
代理思路:正如我们所预想的情况差不多,这个案件我们可以通过这两年的时间差去做文章。1、因为被告已经支付完2011年所借的65元借款,所以原告才把2011年借条的原件交给被告。2、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通常都是由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再由出借人支付借款。被告是在2013年向原告出具一张65万元的借款,但是原告根本就未在2013年时把借款支付给被告,故本案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3、原告庭审所陈述的“事实”与其起诉状所写“事实”不相符,法院不能以一分存在瑕疵的起诉状,与庭审时的矛盾陈述,去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原告在开庭后一个礼拜内撤诉,并且至今原告也并未再起诉被告。
办案小结:
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在起诉前,稍微认真的查看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且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基本清楚、知晓,并且减少起诉的风险,那么哪些是该呈现的“事实与理由”,哪些是该忽略的,都可以由其本身去选取、考量。而不是到了庭审时,被对方问得措手不及,该讲的不该讲的全部全盘托出。这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同样也对自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多一份认真,多一份仔细,多一份思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是每一位律师都应该做到的事。因为不了解案件“事实”,永远不是你可以犯错的“理由”。